“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二期: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

作者:组织与宣传部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6-04-13    点击:[]

问:最近,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多次通报了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比如,10月8日,咸宁市纪委通报了5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典型案件;8月29日,仙桃市纪委、孝感市纪委分别通报了6起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典型案件;8月23日,荆州市纪委通报了4起党员干部违规大操大办典型案例(典型案件链接附后)。另外,还有一些地方在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中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典型问题。请问,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2014年5月22日,湖北省纪委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问:最近,我听说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八不准”纪律要求,其内容是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2015年6月16日,湖北省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严格做到“八不准”,即不准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不准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问:如果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怎么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根据《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如果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违规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上述中,对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或清退。

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如果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怎么报告?不报告怎么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规定,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 吴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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